请教:2012中级会计职称《经济法》深度预测试卷(2)第2大题第11小题如何解答?
【题目描述】
根据《政府采购法》的规定,下列各项中属于招标采购中出现的应予废标的情形有()。
A.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2家
B.供应商曾向采购人行贿进行询价
C.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,采购人不能支付
D.招标过程中采购项日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而取消
【我提交的答案】:ABCD |
【参考答案与解析】: 正确答案:BCD |
本题考核废标的情形。根据规定,在招标采购中,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予废标: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;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、违规行为的;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,采购人不能支付的;因重大变故,采购任务取消的。
【我的疑问】(如下,请求专家帮助解答)
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,应予废标,但是A选项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2家,为什么不应予废标呢?